各院(系):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稿)文件精神,现将2012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2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学生;
2.参与邪教组织或其他极端宗教组织,经教育不改者;
3.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重修(补考)课程累计超过6门或重修(补考)课程的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者;
6.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做留级、降级处理者;
7.修读双学位者,主修专业未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辅修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8.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审批和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请各院(系)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本院(系)2012届本科毕业生的“本 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初稿(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可暂空)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纸质版需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工作要求
1.各院(系)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各院(系)学位评审小组要严格审查环节,务必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复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存在错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