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生实习及实习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发布时间:2016-07-20浏览次数:405

实习实训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是学生将专业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通过实践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步骤,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环节。为了提高教学实习的质量,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本科教学实习工作。

第二条本科教学实习由实践教学部主任、实习指导老师或各系和综合办协调下具体负责组织。

第三条指导老师负责教学实习基地的实习指导工作。学生分散进行教学实习的,指导工作由各班班主任承担。

第四条指导老师由各系推荐及自荐的方式产生。各系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月份推荐12名毕业实习指导老师、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5月份推荐12名中期实习指导老师,并将名单交于综合办。自荐人可向各系报名,经系推荐。

第五条依据培养方案,毕业实习应当在第八学期的前十周内完成,中期实习应在暑期完成。

第六条指导老师应在实习前三周指导实习团队制定实习计划。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于上述时间,在各班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实习计划。上述实习计划在实习前两周报学院综合办。

第七条实习大纲(包括实习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按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习地点的遴选工作,选择实习地点应注意:(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2)就地就近,相对稳定;(3)优先考虑工作成绩突出,有先进管理经验与运作方式,对学生教学实习较为重视的单位;(4)充分利用学院教学实习基地;(5)能较为妥善地解决实习中师生食宿问题。

第九条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将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主要依托各实习基地,实行指导老师全面负责制,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搞好各项工作。在实习基地无法满足全体学生实习需要的情况下,学院鼓励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散实习依托学生个人自己联系实习地点,实行实习和生活的自我管理,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要求开展实习工作。

第十条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全院或以班(实习基地)为单位的实习动员会,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传纪律,强调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做好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各实习团队及个人做好总结报告,填写实习鉴定表,并于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相应材料。

第二章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提供实习地点的实习工作,指导老师在实习前,应向学院综合办索取相应实习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前到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定实习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指导老师在实习基地现场指导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实习指导实行日志管理,做好定期检查及随机指导工作的记录。

第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了解、反馈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实习结束后,做好学生的考核、实习报告评分和实习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学院综合办。

第十九条每名带队指导老师的工作量根据教务处相关规定计算。

第三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任务,做好实习日志及实习笔记,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老师及工作人员,虚心学习,在完成实习单位交办工作的同时,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好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异地实习和集中实习的应做到集体行动,特殊情况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做文明大学生,严禁实习期间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

第二十七条实习内容和实习报告必须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否则视为实习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缺勤的时间达到一周或以上者,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

第三十条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章实习基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习基地指学院就教学实习、人才合作培养和使用签订合作协议的党政、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教学实习基地统一由学院综合办负责协调、选定、调配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综合办负责公布实习基地联系方式、实习要求、实习动态等信息,在实习基地参与实习的师生应及时反馈实习情况,便于宣传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指导老师在确认相应实习基地后,应与实习基地建立相应联系,了解需求,合理制定实习计划。

第三十五条学院每年以电话、信函及亲自走访的方式,了解实习基地的建设情况,听取基地领导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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