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周日第18期“中国法学会经济法三十人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如期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三十人”与会。金沙官网刘大洪教授应邀出席并在“规制与竞争中立”单元作为与谈嘉宾发表学术观点,刘大洪教授指出,今年年初在“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中成为热门话题的“竞争中立”一词在不久前有国务院颁布、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未有提及,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同时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的现行中国法律和本土语境下,如果提及法律制度对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的所谓“中立”,其实应仅局限于二者在参与市场竞争时的地位问题;至于在政治、社会地位乃至关乎国家基本社会性质的意识形态层面,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不可能中立、也不应中立,因此必须丰韵竞争中立概念的内涵,使脱胎于西方国家语境、核心要求使不得仅因为企业受政府所有或控制而给予任何竞争优势的竞争中立原则,拓展至不同控制力、资本来源、空间区位、产业组织企业形态之间的整体公平竞争,令竞争中立原则的内涵从狭义走向广义,从而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在竞争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周六至周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开幕。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位经济法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聚风景秀丽的“花城”广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会议主题,展开学术研讨与交流。刘大洪教再度应邀出席,在11月16日上午的大会主题演讲阶段,刘大洪教授首先作为与谈嘉宾发表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本土特色等问题的学术观点。在当日下午第一分会场“经济法总论组”中,刘大洪教授又做了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品’字型的经济关系:兼与民商法学的对话”的主题发言。刘大洪教授认为,中国语境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意味着事实上的“品”字型经济关系的形成,处于“品”字型上端的是作为唯一股东、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国家(政府);而处于“品”字型下端的是各类平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这个关系在中国普遍存在。代表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不能等同于民法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主体,这是实际上不争的事实。中国经济法在基础理论尤其是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问题上,不能回避中国特有的“品”字型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因此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虽已“远去了鼓角争鸣”,但“青山依旧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刘大洪教授周末学术之行,从上海到广州,阐述的学术观点引人启迪,其独到的学术见解引发了与会诸位专家学者的强烈关注和讨论。